今天江苏唯安达国际贸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为大家说明有IPPC标识的原进口木包装,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出口木包装使用?
有位网友提到,“比如国外进口过来带着国外的熏蒸标记,我们原装再出口,我们需要再处理一遍还是可以直接用他们的?”,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很多企业其实也有类似的疑问,但都是稀里糊涂、想当然地就这么用了,至于是不是可以,法律法规上有没有什么规定,并不去深究。
我们不打算稀里糊涂,于是去找了依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这里提到几种情形,再加工、经修理的木质包装,重新验证和加施标识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再利用的,一般朴素的理解就是对于已经加施标识的(包括国内和国际),再重新验证并加施标识似乎难于理解。这种再利用的情形,我们暂且放一放,后面再来确定此种情形是否合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4.3 对于再利用、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其中又分为4.3.1 再利用、4.3.2修缮的、4.3.3再制造三种情形进行了阐述。
(1)对于4.3.1,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规定,按照本标准处理和标记过的某个单位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进行过修缮、再制造或其它的改造,在该单位整个使用期不需要再处理或重新标记。
(2)对于4.3.2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是指那些去除或替换了多达近三分之一部件的材料,达到这个标准要对去除或者替换的部分处理并加施标识。对于原来带有的标记,可以去除,也可以和新标记共存(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
(3)对于4.3.3,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果木质包装材料单元有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部件被替换,则认为该木质包装材料是再制造的。那么,对于此种情形,要求较为严格,“必须永久性地清除任何以前使用的标记(如采用油漆覆盖或用烙铁烙除)对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进行重新处理并按照本标准进行新的标记。”
以上(2)、(3)是以去除或者替换占比部分同原包装之比(按体积或重量计)三分之二为界限,小于等于三分之二属于“修缮的”,大于三分之二属于“再制造”。
经过前两点的对比来看,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际上是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4.3 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没有对再利用、修缮的和再制造三种情形进行区分,而一概要求“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这本身有其不合理性,过于从严了。但是,对于这一从严规定,在实操执法的层面是给予修正了的,也就是打了“折扣”。
对于跟网友提问同样的情形(进口带IPPC标识木包装直接再利用作为出口包装),有其他企业以邮件的方式咨询了海关,海关的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邮件已收悉。经转动植物检疫处核实处理,动植物检疫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及总署要求,明确对于按照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没进行过修缮、再制造或其它的改造,可重复使用,不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如属上述情况,在循环利用复出口时不需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施加标识。
其他问题
1.如何辨别IPPC标识真伪?
建议跟供货方索要“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熏蒸证书)”(《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有没有有效期?
考虑这个问题,是因为ISPM 15第4.3.1 对木包装“再利用”的规定,“按照本标准处理和标记过的某个单位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进行过修缮、再制造或其它的改造,在该单位整个使用期不需要再处理或重新标记。”这里我对“整个使用期”的理解为——在需要进行修缮、再制造之前这段时间内。因为正常的使用情况下,很少有跟其他病虫害接触而感染的可能性,如果进行修缮、再制造,则新增加的部分就需要处理来排除风险,这样做十分合理!
曾有企业就有效期的问题向海关咨询,福州海关的回复很详细:
问:木质熏蒸证书和热处理合格凭证有效期多久 ?
答:您好。如您指的是“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问题”,现就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问题答复如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已采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对输入国为已采纳上述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只有在输入国未采纳上述国际标准,且明确要求出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证书的情况下,企业方需向海关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二、《熏蒸/消毒证书》属检验检疫证单,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我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意指相关货物应在签证之日起21天内出境。三、木质包装热处理合格凭证是木质包装热处理企业出具的凭证,不属检验检疫证单,对其有效期海关没有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确定,对于原进口就含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按照ISPM 15的认定标准(以三分之一为界限),被认定为属于“再利用”的,可以不用重新处理并加施标识,对于被认定为“修缮的”、“再制造”的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加施标识。
